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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中院立案登记第一日
作者:曾仁平  发布时间:2015-05-04 14:46:58 打印 字号: | |
  • 丁海林副院长、张乐夫副院长接待立案群众,并就立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
  • 当事人进行立案登记咨询

201554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许,湘潭中院收到了立案登记制后第一案,中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张乐夫副院长亲自接待了原告谭文强,作了一些诉讼释明工作。立案庭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诉讼资料,对所有材料出具了收条,并对案件进行了登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海林及中院部分庭室负责人到立案大厅进行诉讼释明与指导。到上午12时止,共计登记7案。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思路,20154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湘潭中院
责任编辑:曾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