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思路,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