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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老赖”耍尽手段避执行 法院抽丝剥茧巧结案
作者:陈果  发布时间:2015-04-29 10:49:3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2月,湘潭天易示范区对湘潭县易俗河镇赤湖村的土地进行征收,该村村民罗某一家因此获得巨额征收款收入。2013年3月,因罗某与其妻龙某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征收款的分割进行协商。离婚后,龙某多次找到罗某要求支付其应得的征收款,但罗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拒绝支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龙某拿起法律武器,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款、安置费用进行处理。

  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罗某支付龙某征收款8万元,罗某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龙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罗某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车辆,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事情蹊跷,征收款去哪了?而此时的罗某也一改往日回避法院传唤的态度,只要法院传唤,即传即到,并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但他的“真实情况”却是身无任何财产、月收入仅千余元,而且家有老小要扶养,是“有心无力”啊。面对这种反常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罗某很可能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为此,法院执行干警对罗某的真实财产情况展开了全面追查。经查实,在罗某与龙某婚姻存续期间,罗某即瞒着妻子在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之后,又用征收款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在龙某向法院起诉之前,上述房产及车辆均登记在罗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某第二任妻子何某名下也有存款7万余元。当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罗某即开始转移财产的行动,先后将车辆和房产转移到第二任妻子何某名下,而且,为了掩盖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罗某又与第二任妻子何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特意在离婚协议中注明房产及车辆归第二任妻子何某所有。一切就绪后,罗某便成为了“孤家寡人”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好似成为了“一纸空文”。但这一切均逃不过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执行干警立即采取措施,对罗某执行司法拘留,对帮助罗某转移财产的第二任妻子何某也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扣划了何某的银行存款。此时,罗某才认识到自己玩弄的手段在执行法官面前是幼稚和不堪一击的,认识到规避执行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何某主动要求将扣划款冲抵执行款并将余款全部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