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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预备抢劫亦获刑
作者:彭建伟  发布时间:2015-04-16 09:47:32 打印 字号: | |
  人们都知道,抢劫是犯法的,那么,预备抢劫犯不犯法呢?可能很多人对此是模糊的。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深夜携带作案工具,正准备实施抢劫犯罪的被告人杨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为过生日,找朋友借钱无果后,遂产生了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想法。杨某仿照从影视剧中学到的抢劫方法,自制了一根两端带有拉手环的铁丝,欲用其从背后勒住司机;购买了一双布手套,以防作案时留下指纹;准备了透明胶带和水果刀,用以对司机进行控制、威胁。当月21日凌晨3时许,杨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来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石油公司附近,寻找作案机会。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上前进行盘查,杨某即向民警交代了其正准备招拦出租车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暴力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而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地点,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系犯罪预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阐释: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作为一种犯罪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和犯罪既遂相比,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和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同属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尽管它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本质上也具备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故不影响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彭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