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研究 > 案例分析
雨湖区:妻子是否应对丈夫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尹华东  发布时间:2015-04-07 09:21: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李某某与胡某某系朋友关系,并多次向原告胡某某借款。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27万元是实,征收后一次性归还。后被告李某某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2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总借条:今向胡某某借款25.88万元用于个人开店做生意,等李某某征收款一到归还,无息,担保人周某甲、周某乙。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李某某的前妻,双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1997年生育一子陈某乙,现读高三。后两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孩陈某乙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小孩费用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如征收,属于被告李某某个人的人头费归李某某所有,其他征收款归女方所有;双方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根据两被告所在的村委会的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告李某某在外嗜酒嗜赌,对家庭未尽到责任和作出贡献。在婚姻期间,两被告也未建房、投资和添置其他有价值的家庭财产。

  根据湘潭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收政策,被告李某某一个人单独立户征收,共获得征收款258 800万元,被告陈某某与小孩陈某乙一个户头征收,共获得征收款714 482.8元,其中属于被告陈某某的房屋征收款为345 091.4元(含100 000元的购房补贴),属于小孩的房屋征收款为369 391.4元(含100 000元的购房补贴和24 300元的独生子女补助)。

  【裁判】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52.8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4月16日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某某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评析】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负有数额巨大的债务,夫妻另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债务人并未将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则债权人应提交证据证实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否则,债务人所负债务宜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被告陈某某申请的6位出庭证人的证词均证明被告李某某嗜酒、嗜赌,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没有家庭责任感。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证实了两被告在婚姻期间没有创造任何家庭财产,也没有重大生活开支,被告李某某在外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述两份证据互相佐证。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的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某对债务知情。因此,被告李某某在外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借款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尹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