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
首先,“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投保人以分散社会风险而缔约的目的,该条款意味着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越严重,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越多赔;被保险人遵纪守法,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反而少赔甚至不赔。在实际生活中,“无责不赔”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处于尴尬地位,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或与应负全部责任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等,以便自己能够顺利获得理赔,严重背离了社会正面价值导向。
其次,从法理来讲,“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是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应依据被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来确定,而不应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来确定。车辆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转移损失,该损失是其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对自己财产的损失以及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原则上只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又称“代位追偿权”,系指在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内,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事先放弃了代位求偿权,因而拒绝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中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无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