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重婚罪具体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雨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刑事自诉案件。
1992年3月25日,自诉人王兰(化名)与被告人徐绍钦在湘潭县响水乡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王兰多次离家出走。后徐绍钦与肖钰英(化名)相识并同居生活在一起,2011年1月25日,徐绍钦向民政局谎称丧偶的情况下,与肖钰英在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绍钦在与自诉人王兰的夫妻关系未经解除尚在存续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人肖钰英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肖钰英明知徐绍钦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以重婚罪判处徐绍钦有期徒刑一年。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肖钰英重婚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思想观念的冲击,“婚外恋”、“包二奶”、“养小三”等现象日趋增多,重婚这一原本在刑事犯罪中比较少见的案件呈上升的势头。“包二奶”、“养小三”是否会构成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有配偶而又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而又构成事实婚姻的;(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构成事实婚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即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而刑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只是对行为的认定,并不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可。因为事实婚姻的存在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者网开一面,无疑纵容了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时,一般也是以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的重要构成要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包二奶”、“养小三”的行为如果没有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时,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包二奶”、“养小三”,则属于事实婚姻,应当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