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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行政案件诉讼费不能随意减免
作者:沈启明  发布时间:2015-03-20 16:41:49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断增加,笔者发现行政案件的判决就诉讼费多判决免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主要理由有:
    一、与立法精神违背,与法律相抵触。
    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收取诉讼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今年五月一日即将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其中一百零二条规与旧法没有修改。
    二、所有案件免交诉讼费与《诉讼费缴纳办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中第(二)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关于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处理,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免交有损公平与正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行政相对人败诉又不承担诉讼费助长了行政相对人滥诉和乱诉,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而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不属于减、免、缓交的条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讼费的交纳与承担是弘扬公平与正义的见证,一定要用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依法执行,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能随意减、缓、免交。减缓免程序应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沈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