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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神医”调包作法财物 消灾不成锒铛入狱
作者:朱莎  发布时间:2015-03-18 15:43:20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
    为骗取他人的财物,冒充神医称能帮人看病“作法”化解血光之灾,骗被害人拿来钱和金器,在“作法”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财物掉包。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该团伙四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3日,宋某伙同龙某、张某、王某3人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菊花塘公园附近,由王某假扮“神医”,龙某与宋某自称母、子物色被害人搭讪,张某望风,前后配合。龙某与宋某谎称找神医治病,以问路的名义将刚买完菜的被害人陈奶奶带至菊花塘社区巷子的楼道下,在此等侯的王某装做从楼上下来,自称是“神医”,并说陈奶奶的女儿有血光之灾,要她拿钱和金器消灾,待化解完之后再还给她。陈奶奶听后信以为真,马上到银行取了2万多元钱,在湘潭市菊花塘公园的竹林内,交给王某“作法”消灾,王某趁陈奶奶不注意将一个装有报纸的塑料袋调换给她,并要其直接回家,不得回头,四天才能打开。在之后的几天内,宋某等4人又以同样的方式作案两起,盗窃金额合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彭曲艳表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要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宋某等人虽然对被害人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但是被害人没有因为欺诈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而是相信财物在“神医”“作法”消灾后仍会返还给自己,宋某等最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犯罪分子经常以封建迷信为手段,蒙蔽群众,骗取钱财,唯有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才能避免不上犯罪分子的当。
责任编辑: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