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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湘莲款拖欠十四年 法官攻坚促执行
作者:罗抚湘  发布时间:2015-03-03 20:12:1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湘潭县莲农胡某仁通过湘潭县法院领到了拖欠已达14年的湘莲款,拿到钱后,胡某仁非常感激地握着承办法官谭应援的手说:非常感谢你们,没想到相隔十四年,你们仍对该案不离不弃,直至今天执行到位。
    1999年6月17日,唐某秋因做湘莲生意从胡某仁处购湘莲,双方结算后,唐某秋欠胡某仁货款16000元,同时向胡某仁出具借条,并由茹某某自愿担保,注明二十天内付清。逾期后,原告胡某仁多次向两被告催款,茹某某于1999年9月10日向胡某仁偿还1000元;同年农历12月20日偿还2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3000元未还。茹某某于1998年4月8日结欠购湘莲款1500元尚未偿还。胡某仁向两被告多次催还未果,于2000年7月1日起诉至本院。湘潭县法院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判决要求:一、被告唐某仁偿还原告胡某仁货款13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从1999年7月8日计算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茹某某偿还所欠胡某仁货款1500元,并共同负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被告唐某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某仁遂于2000年11月30日向湘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县法院立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为此法院向胡某仁发放了债权凭证,并告知胡某仁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胡某仁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唐某秋的行踪,法院执行局迅速组织干警,将被执行人唐某秋传唤至法院,刚开始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承办法官谭应援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秋按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长达十四余年的陈年积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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