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求姣从湖南省娄底市来到湘潭市。同月15日下午,吴求姣因手头拮据,产生了抢劫女性钱财的念头,为此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经踩点选定了作案地点。当日22时许,吴求姣来到事先选定的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后门与五景花园小区铁栏杆边的通道处,躲藏在一根大理石柱后面,伺机抢劫。此时,被害人包兰英(女)从五景花园出来路过此处,吴求姣上前抢夺包兰英的挎包,包兰英紧抓挎包并大声呼救,吴掏出水果刀捅刺包兰英的胸部等处数下,致其心脏破裂、主动脉弓离断致急性大出血而当场死亡。吴求姣劫得包兰英的挎包及包内12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求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吴求姣经预谋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包兰英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抢劫被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4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求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