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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该如何处理
作者:龙海腾  发布时间:2015-01-26 10:38:1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款是新增加的内容,赋予了法官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予以采纳的审查职权。由于该条款属于新增,现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对该条款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指导,规范。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相矛盾,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通过对比这两条,我们发现证据规定比新修订民诉法证据规定严格得多。只要当事人过了举证期限,就丧失了举证权利,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可想而知,要当事人在庭审中同意质证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那可是机会很渺茫的。但是,有时候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确实能够对查清案件事实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我们不采纳该逾期证据,那么对整个案件就不能够完全的公正处理。但又反过来说法庭审理毕竟不是儿戏,而且有当事人经常搞证据突袭,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甚至为拖而拖,这也显然的违背了法院公正审判的原意。
    新民诉法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这是法院的法定程序,既是法院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理由成立,那当然好说,人民法院采纳该证据并组织举证。如果理由不成立或者拒不说明理由,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别急,接下来又有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或罚款。跟证据规定逾期举证放弃举证权利相比,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显然柔和得多,在如今法官错案终身负责制的压力之下,想必要法官不采纳证据肯定会很少,因为怕承担责任,也是为了更好的查清事实,公正判案。但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同时应该予以训诫或罚款。
    但问题来了,因为新修订民诉法之后未跟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修改以前的证据规定,到底这个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能够采用的理由是什么情形?不采用又是什么情形?训诫和罚款的决定权由谁行使?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法官自身在审案中自行去判断处理。
    但是,起码我们明确了一点,现如今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不再是强硬的丧失了举证权利,而是多了更加丰富的选择。如此调整,想必也是为了着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够更好的把握法律这根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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