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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作者:龙海腾  发布时间:2015-01-15 13:19:42 打印 字号: | |
    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诉讼程序制度。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我省高院没有出台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意见,因此基层院在如何操作这一新设诉讼程序制度上无所适从。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基层法院办案人员不会用,不敢用。作为新增的诉讼程序制度,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第一百六十二条一个条文规定适用的法院级别、标的额、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细化程序操作规定以及我省高院也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意见,使得这一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大打折扣。立案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难以掌握也没有相应的适用规定;主审法官因为涉及到是独任审理,又是一审终审,在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压力下,使得主审法官不敢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晓得用。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大多数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了解较小,当事人不清楚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在实际诉讼中就应用得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缺失,让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更难以向当事人介绍清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针对以上问题,韶山市人民法院建议:
    一是建议省高院及时制定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实施细则或意见。通过细则或意见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规范性指导,确保基层法院小额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指导培训。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要加强对小额诉讼业务的培训力度,使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准能够适用一审终审的程序需要。
    三是要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在法院的立案大厅放置《小额诉讼须知》,让当事人能充分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办理流程以及便利性、快捷性;通过媒体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该程序的认同感。
责任编辑:龙海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