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研究 > 审判研讨
韶山市:成品油消费税“三连调”合法吗?
作者:龙海腾  发布时间:2015-01-15 13:08:47 打印 字号: | |
    在国际燃油价格大跌的背景下,中国燃油价格不可避免的进行了下调,但在下调燃油价格的同时,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网络上迎来的是铺天盖地的抱怨声:一是质疑消费税调整合法性。二是以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的幌子与民争利。在国际油价大跌的形势下,中国燃油价格小跌反而不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增加人民群众负担,难免不让人民群众信服。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由于我国对成品油消费税未制定法律,现行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有专家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下,由国务院研究决定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颁布政策操作文件,符合现有的程序。
    笔者想与专家探讨的是,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利。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在这次“三连调”的通知中,都是以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在调整,全文之中根本没有看到国务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即使调整成品油消费油经过了国务院内部的审批程序,但是通知也应该以国务院的名义来发布,很遗憾的是,在这个“三连调”的通知中,我们看不到。
    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是关乎国家民生的大事,这个决定的产生也应该是非常严格和慎重的,我们不清楚这个决定是如何产生的。民众对于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是否也应有知情权?国家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是否也应公开?
    由此可见,这次成品油消费税“三连调”不仅问题多多,而且在如今民怨高涨的形势下逆势上调,可见未将藏富于民视为己责。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应社会、民众需求尽快立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要加强法治思维,加强公开程度以抚慰民心。
责任编辑:龙海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