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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故意伤害犯李建今日伏法
作者:中院办  发布时间:2015-01-05 09:47:20 打印 字号: | |

201515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罪犯李建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一、抢劫事实:1.2013年4月2220时许,被告人李建携带尖刀潜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栗子塘组374号被害人伍小毛(女,殁年55岁)家中盗窃财物,被从外回家的伍发现,李建遂从楼梯间拿起铁锤追赶伍至客厅,持铁锤猛砸伍的头部致伍倒地,又继续猛砸伍的头部致铁锤木柄与锤头断裂分离。为阻止伍小毛呼救,李建用手捂住伍的嘴巴,持尖刀捅刺伍的头、颈部数下,恐伍不死,又持断柄的铁锤头再次猛击伍的头部,致伍右侧颈外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从伍身上搜得现金1000元。此时,伍小毛的丈夫李桂满回家,发现李建并大声呼救,李建遂携带铁锤头、尖刀及所劫现金逃离现场。2.2011年9月20下午,被告人李建携带尖刀来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龙华村被害人雷媛利(女,时年46岁)家中,持刀威逼雷,抢走现金9000元。

 二、故意伤害事实:1.2012年7月4中午,被告人李建在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金砂路一家私人旅馆里,与被害人蔡国峰(男,时年44岁)因琐事发生争吵,李建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切划蔡国峰的头面部,致蔡轻伤。2.2013年1月26晚,被告人李建与被害人张伟明(男,时年40岁)在湘潭县杨嘉桥镇金星村月塘组张铁强家吃饭。饭后,李建要求张伟明开车送他,被张拒绝,李建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剃刀割划张的颈部,致张轻伤。

3.2013年3月1919时许,被告人李建怀疑邻居被害人许敬初(男,时年68岁)的妻子曾向派出所举报其行踪而欲行报复,携带菜刀来到许家客厅,持菜刀砍击许的头面部,致许轻伤。

4.2013年3月31上午,被害人许芳婷(系许敬初的女儿,时年32岁)等人在湘潭县杨嘉桥镇东皋村附近发现被告人李建,遂报警并围堵李建,李建持刀割划许芳婷的颈部,致许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李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建先后入户两次抢劫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李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二复字第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李建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湘潭中院
责任编辑:中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