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骑自行车、骑电动车的市民飞驰穿越马路,这种行为非常普遍。但很多市民可能不知道,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12月12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庭长张小岭通过真实案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普法讲解。
案情经过:2013年5月14日,尹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建设路口进入河东大道过程中,突遇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斑马线。因双方避让不及,越野客车车头与电动车左侧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张某身体局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伤后,张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这次事故,造成张某人身伤害、车辆损伤共计17万余元。张某要求尹某悉数赔偿,但法院并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尹某只需赔偿张某11万余元。为何法院不认定张某的诉求?原因在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
法官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张某在斑马线处横过马路时,没有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张某的损失无法全部得到赔偿,而必须由其本人承担一部分。法官提醒市民,平时习以为常的交通行为,不会因为常见,就合理合法,应该认真了解、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