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吴先生与房东刘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一套房屋卖给吴先生,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吴先生以刘某的名义按时向银行偿还,暂时不办理房产过户。这样处理,本是想省却自己办理贷款手续的麻烦,谁知就是这个图省事却给自己带来了不省事。
买主吴先生与房东刘某于2012年2月3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70多万元将其位于长沙市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吴先生,自2012年1月11日起该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17万多元由吴先生负责按时向银行偿还。签订合同后,吴先生分期共向刘某支付了47.7万元,同时以刘某的名义向银行按期偿还了该房屋的原按揭贷款5万多元。由于该房屋的原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房子还抵押在银行,房产证就没有及时过户到吴先生名下。后来,房东刘某在向其他银行办理信用贷款时,又以该房为抵押申请了贷款。谁知,到期后刘某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房屋。吴先生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买了该房屋。
法院查明吴先生仅支付了该房屋的部分价款,尚余11万多元没有偿付,房屋至今未过户到吴先生名下,从物权法上看,该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仍属于刘某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据,遂驳回了吴先生的异议。
岳塘区人民法院吕军锋法官提示,房屋的所有权归谁要依据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二手房交易,买家不论是为了规避国家税费也罢,还是图省事不用自己名义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罢,只要房屋产权不及时过户,房屋就还不是自己的,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买卖二手房要及时过户,切莫因小失大,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