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韶山法院在审理一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邻居朋友以公民个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被法院拒绝。
据了解,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韶山法院首例不准公民代理的行政案件。
案件比较简单,公民王某等五人是韶山市某项目的被拆迁人,因信息公开起诉韶山市某局等几个单位要求信息公开。王某不了解法律,就委托邻居吴某作为代理人,帮他打官司。在法庭核实身份时,吴某因没有社区的推荐函被拒绝出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
这里对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有何要求,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三)项的规定指当事人所生活的社区及所工作的单位举荐并能胜任代理职责的公民方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里推荐是一个前置的条件。据此,公民之间的个人代理必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韶山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吴某没有提交所在社区的推荐函,人民法院不许可吴某出庭参加诉讼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