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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离婚后对妻子婚前的养女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作者:黄戌娟 邓赵胜  发布时间:2014-11-14 08:29:07 打印 字号: | |

    河南男子陈生娶了湘潭县女子李铭,李铭在结婚前已经收养了一个女孩李莉。后陈生和李铭因性格不合闹离婚,那陈生对李莉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呢?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离婚案作出判决,认为陈生、李铭结婚后,李莉与陈生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陈生、李铭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判决李莉由李铭抚养。
    李铭与陈生于2007年在深圳打工过程中相识后自由相恋,李铭于2008年领养了一个不到一岁的女孩,取名为李莉,小孩李莉落户在李铭户籍所在地,且一直随李铭共同生活。李铭和陈生在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生从2012年4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李铭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生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李莉,由陈生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生外出至今未归,未与家庭任何成员保持联系,对家人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也未尽丈夫的义务。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李铭、陈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孩李莉系李铭、陈生婚前,李铭以个人名义收养,并落户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李铭、陈生结婚后,小孩李莉与陈生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李铭、陈生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小孩李莉应由李铭抚养。遂法院判决准予李铭、陈生离婚,小孩李莉由李铭抚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继父母来说,抚养继子女完全出于自愿,而非法定义务。
    对于继父母抚养义务的确认是以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为前提,并非因婚姻关系而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确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子女系未成年人;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互为家庭成员;抚养内容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学习上的资助、道德上的教育。本案中,陈生与小孩李莉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李铭、陈生婚姻关系解除后,陈生与小孩李莉之间的继养关系消除,陈生下落不明,对小孩李莉的抚养也无法尽到责任,故法院有此判决。

责任编辑:黄戌娟 邓赵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