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市场买小菜,交钱给菜两清,一般不会引发纠纷。但在买卖房屋的交易中,如同买小菜一样,给钱交房,不订立合同,不办户权过户登记,因没有书面合同的固定下,在利益的诱惑下,有可能演绎出多种说法,容易卷入官司麻烦中。近日韶山市法院民事审判审结了因一房屋三手买卖,没有订立书面买卖房屋合同,也未办理房屋过产手续引发产权、及买卖合同两起纠纷。
秦某原系某单位职工。1998年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秦某于1999年调离本单位,其房屋由秦某的父母代为管理。秦某父母做主将房屋以2万元价卖给王某(秦某则称,未经秦某本人同意,2万元是租金),秦某父母立有条据收王某房屋款2万给王某,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房屋也未办理过户,交钱后,秦某父母将房屋的产权证及房屋一并给了王某,不久,王某以同样方法转让给李某,李某以同样方法再转让给了成某。该房屋作房屋三手买受者成某,于2013年7月接到法院的传票,事由为该房屋所有权是秦某的,要求成某归还。成某急了,找律师咨询,买房手续缺失,根据物权法,不动产采用登记制,要被动变为主动,必须起诉前手卖家及相关的买卖人,确认买卖有效,并要对方当事人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才能在法律上属于自己的财产,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双方起诉的两起纠纷,本质上就是一回事,即三手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秦某主张其房屋返还应支持;否到,应持成某诉求。所以法院依法中止秦某起诉的所有权纠纷,先审成某所诉的买卖纠纷。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第一手买卖的事实是否存在?如果买卖事实存在,未经产权人本人亲自同意,其父母代为出让,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由于没有书面的买卖房屋等直接证据,成某花了很多功夫收集了一些间接证,经庭审查实,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证实,秦某父母做主,将房屋以2万元的价卖给了王某,秦某主张不是买而租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虽没有证据证明产权人秦某受权给父母,但受让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秦某父母有代理权,在法律上属于“表见代理”,其买卖是有效的,应予确认。即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秦某协助成某办理房产过户。秦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那么秦某起诉的所有产权纠纷的是非曲直就非常清楚了,秦某近日撤回了起诉。这起房屋三手买卖因手续不到位,引发的两起官司划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