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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炸伤眼睛 证据缺失 维权艰难
作者:非寒之冰  发布时间:2014-11-03 15:52:56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月24日,是庞某的儿子移居新房之喜。庞某上午9时左右,从某花炮销售店买了一封鞭炮和一个大礼花在儿子新居小区的楼下燃放时,不幸炸伤眼睛。庞某儿子闻讯赶来,忙于将庞某送到韶山医院进行救治,忽视了对现场的保护,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庞某的儿子将花炮炸伤眼睛之事电话告之了店主,店主通知经商业主余某,余某与庞某家人一起赶往出事地点,察看现场。现场已被小区搞卫生清理,未找到庞某燃放的花炮残骸,调取小区的监控也未获案发经过的资料。余某据庞某家人反映燃放的花鞭残骸被收废品的人检走了,双方又到了废品店,根据庞某家人指认的花鞭残骸,余某察看,从外包装看并无任何破损,双方尚未提取该花炮残骸,经销商业主当时给付了庞某家人3000元慰问金。之后,庞某住院治疗费9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属于八级伤残,其损失8万余元。庞某多次找经销商业主余某议商赔偿事宜,因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庞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店主及经销商赔偿8万余元。
    经韶山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的伤害是购买了店主100响大礼花燃放时致伤的,该礼花是从余某的公司进货的。但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其重要的物证即残骸也缺失,无法确认该花炮生产厂家等一些基本信息,更无法判定造成事故责任。但双方在察看及寻找花鞭残骸时,没有提取花鞭残骸,造成事实难查清,双方都有过错。故此,遂判决由店主及经销商共同承担庞某损失的60%,即4.6万元。经销商不服判决,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由经销商一次赔偿庞某2.5万元,当即兑现。
    法官提醒:发生较大的事故时,在场人要处事不惊不慌,一边紧急救助伤者,一边保护好现场,向有关部门报案。如不及时保护好现场,证据缺失,会造成今后维权之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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