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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保险格式条款存歧义时 应作有利于投保人处理
作者:非寒之冰  发布时间:2014-11-03 11:01: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主要诉、辩之点,装载货车卸物后空车往返时造成行人伤害是否属于该车投的货物运输第三者责任。本院一审双方对该条理解有两种不理解,以有利投保人的解释作出判决,即判保险公司承担第三人的货物运输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月9月21时许,付某驾驶某石油天燃气运输公司重型罐式货车卸货后往返时,在韶山公路地段,将正在公路右边行走的王某碰倒,造成王某重伤,王某属于九伤残。其事故责全在付某。运输公司已支付了王某住院的全部疗费10余万元。该公司对车投了交强险及车辆危险货物运承运的第三者责任险。王某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损失合计15万余元。涉及保险理赔问题达不成共识,王某诉至法院。
    双方主要诉辩焦点:运输公司车辆卸货后空车返回是否属于车辆危险货物运承运的第三者责任险?一、二审主要裁判理由:1、双方约定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指整个运输往返的全过程,将空车运输排除在外,是不合理的解释;2、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当按通常的理解予以处理,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处理。故此,判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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