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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关于现行民诉法对协助执行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胡康松  发布时间:2014-10-28 15:02:46 打印 字号: | |
    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现行的对协助执行人保护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的原因其中之一是权利保护的缺失。
    我院在办案中,在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时,但遇到协助执行人单位拒不配合的情形,只能对拒不协助单位的施以处罚性的规定,协助执行人也对法院大倒苦水,有反映受到被执行人威胁的,有反映协助执行款未到位,无法协助的。
    二、现行民诉法对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规定是不足的。
    对有相似地位诉讼的证人则有相应的保护规定, 而民诉法对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规定没有,为促使协助执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应当对协助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加以规范和保护,目的在于保障其协助执行行为的进行。
    对此建议:应对协助执行人如下权利加以保护①人身保障:被执行人不得威胁协助执行人的人身安全,对此可以要求执行机关予以保障,如造成损害作为国家应对协助义务人承担补偿义务,对其自身信息亦可要求执行机关予以保密;②财产保障:协助执行人对于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支出有要求相应补偿的权利;③在何种情况下有拒绝提供协助执行的权利应明确。
责任编辑:胡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