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节约诉讼资源,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中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小额诉讼适用率低。由于宣传不到位,大多数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理解也不一致、适用不统一,甚至认为小额诉小额诉讼程序实施规定不完善,讼程序不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效果好。
二是小额诉讼程序救济途径不明确。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一旦适用该程序,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救济权。当事人对适用该程序能否提出异议,如果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
三是小额诉讼易引发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审查。但部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存在抵触情绪,转而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和信访,或向媒体反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司法的负面评价。在当前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下,部分法官担心增加申请再审和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心存顾虑。
四是权力制约难。小额诉讼程序高度灵活,极度简化,诉讼的正当程序保障几乎降低到非诉讼程序的水平。这一去专业化特征意味着程序的制约作用大大减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变得模糊,极易引发权力滥用风险,使得诉讼程序有可能演变为行政式处理程序。
对此,该院建议:
一、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除在法院立案窗口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流程示意图、编印《小额诉讼须知》等外,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形成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氛围。
二、做好审判保障工作。要想方设法解决送达难问题,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快审快结优势充分发挥,同时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选择那些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排头兵,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以后小额诉讼程序的大规模开展做好经验积累。
三、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基层法院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适用该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异议成立的,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转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