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上捡到别人遗失的银行卡,这个意外之财是占为己有还是悉数上交?这对于市民刘某而言是一大考验。最终,他贪念上头触犯刑法。10月10日,刑庭法官通过以案说法,向我们解析生活认知和法律之间的差异。
案情回顾:2014年1月,刘某在建设路口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排队取款。轮到他取款时,刘某发现前一位取款的人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刘某见失主走远,将银行卡中剩余的五千元全部取走。不久,失主张某返回银行,并得知卡内现金已被人取走。警方通过监控和银行资料迅速将刘某抓获归案。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解析:岳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保红解析,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有几种情形,其中之一的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该行为定性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正是属于刑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提醒市民,发现他人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千万不要心生贪念将其中的钱取出,要及时通知银行工作人员,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