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乙所有的未登记上户的某市a房产进行了执行,买受人为丙,交付房产后丙在办理过户时税务局要征收营业税,丙认为,在买受时,认为只要上户费,要交营业税致自己损失,遂要求执行机关出面解决。
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税务机关依法收税,人民法院应支持,当事人对税费问题的理解偏差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自行承担,法院只协助过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处置a房产,尚未办理房屋和土地权证,是被执行人乙依法取得的债权财产,应交营业税已由被行人乙在买受交清,该财产不具有物权效力,本院变买该财产,不是房地产转让的物权转让行为,系对债权财产的处置,新买受人丙买受该财产,视为取得原买受人除价款外的债权的权利义务,不应由丙重复收取营业税。
三、处理
笔者赞同第2种意见,理由如上,另外,在处理类似案件,法院应考虑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执行相关财产后,法院应该有保证当事人能够正常使用和收益的义务,如果出卖后对出现的过户问题一推了之,会给法院处理财产造成负面影响。本案经执行员和税务机关协调,最后按第2种意见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