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债权纠纷案件申请人周某将两面印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了我院执行局局长蒋岳强和法官吴湘平的手中,他握着蒋局长的手激动地说:“感谢县人民法院,感谢蒋局长和吴法官,因为有了你们的不辞劳苦,我们这些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实现,因为有了你们的不辞劳苦,那些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才无所遁形,感谢你们,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
周某诉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8日经法院判决生效,张某应支付周某人民币44800元。由于张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立案后,我院依法通过银信部门、房产局、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湘潭市火车站的一个工程项目中还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我院立即向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肖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某在该工程项目中所应获取的工程款收入5万元予以扣留,不得支付。但协助义务人肖某仍然将张某在该项目中所应获取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张某。我院得知情况后,责令肖某立即追回擅自向被执行人张某所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未能追回,则应向申请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肖某一直予以回避。2014年8月29日,经过我院执行干警的多方调查,发现协助义务人肖某在湘潭市的另一工地施工,吴法官立即带着执行干警赶到肖某的工地,要求他履行协助义务。肖某表示拒不履行,我院随即向肖某下达了拘传手续,要求肖某到县法院协助调查。因肖某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强制将其带到法院,并扣押了他名下的一辆轿车。后吴法官和执行干警耐心做肖某工作,告知他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肖某最终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并当场将该案执行款全部交付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