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连续接待了一位长年上访的当事人刘某其夫毛某,诉求仅仅为了一块自留山,与本村村民周某打起官司,虽然经过四年的折腾,经乡村多次调解,执行,最后还是对薄公堂,经过两级法院不懈努力,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尔后,刘某还是不服踏上了上访的道路,这样执着究竟为了什么?我在接访中与她多次沟通、交流多次,攀谈,但是收效甚微,其实,邻里之争,为何不能多些宽容与理解?
一、建庙邻里起纷争
刘某与毛某系夫妻关系,毛某有兄弟三人,还有老父亲毛颜,共同居住在韶峰山脚下,这里青山翠竹,群山环绕,风景秀丽,乡里乡亲几十年都相安无事,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日子也由温饱奔上了小康,特别,韶山最近几年的红色旅游的发展,韶山人民都敢于创新,勇于开拓,这里紧靠滴水洞景区,盖酒楼、开商店超市多的是。这里土地、山林更是珍贵,一是政府审批把关严格 ,二是利润丰厚,可谓寸土寸金。村支书周某更是率先致富的领头雁。
2010年5月17日周某与他人合资成立韶山慈悦庵公司、从事旅游纪念品、及景点开发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28日韶山乡韶源村民委员会申请在韶源村青龙组建设韶源村养老服务中心,韶山市规划局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韶山慈悦庵公司决定利用该处开发慈悦庵,作为景点建设。韶山市慈悦庵旅游开发公司暨韶源村养老中心正式筹建,因建设的需要修建通行的公路,因此,要使用村民毛某、刘某等人的自留山,周某以公司的名义亲自出面与沿路的各户村民签订协议,租用所用的自留山。其中2011年6月19日与毛某的兄弟毛山签订协议作为一大户,使用了毛某、毛山以及其父亲毛颜、毛兄四户共有的自留山。支付了使用费。尔后,刘某和毛某认为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认为使用费太低,损害其利益,发生争执。虽然多次调解未果,争执激烈,最终走上了司法程序与上访的道路。
二、对薄公堂起波澜
2012年6月8日刘某到湖南省信访上访,后转韶山信访局处理。2013年3月4日毛某、刘某以租赁使用费太低为由,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刘某、毛某认为该周某与其兄毛山2011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未征得毛某、刘某的同意,周某侵害了毛某、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确认2011年6月19日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请求恢复自留山原状,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查明:自2011年6月19日协议后,周某与毛颜于2011年7月1日又签订协议,2012年11月18日因周某与毛某就开发引起排水沟承诺未实现,双方发生争执,经过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毛某、刘某与周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共五项内容,就相邻的渣土、废物的清理,排水、下水道的修复、电线杆的迁移、相邻通行道路、地坪的硬化、以及施工环境的维护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毛某、刘某出具了息访息诉承诺书,表示问题已经解决,周某开发不阻工,息访息诉、承认错误,今后不再上访。
2013年7月25日韶山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周石林赔偿原告刘小平、毛泽平20 000元(含已给付的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小平、毛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发回掀波浪
一审判决后,2013年8月9日在韶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的主持下,再次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共计12项,其中12项为今后刘某及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扰旅游开发公司开发和经营。周某当即支付补偿款15000元。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刘出具了2万元的收条,再次出具息访息诉承诺书。周某使用原告的土地和山林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可是,原告刘某、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湘潭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上诉人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中院进行了缺席审理,经过审理认为:两原告刘某、毛某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的金额没有明确,原审法院没有释明的情况下,却判令周某赔偿两原告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双方就租用林地等已经达成协议,如果未达成协议,周某是否构成侵权,刘某与周某因此是否有损失,损失是多少,鉴于以上两个原因,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6日裁定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韶山法院重审。
四、重审一锤定风波
2014年2月28日该案由韶山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刘某、毛某申请追加韶山市慈悦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告毛某的兄长毛山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准许。原告同时变更了诉讼请求,1,确认三被告于2011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对原告无效。2,确认被告慈悦庵公司、周某占用原告土地作为旅游开发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告慈悦公司、周某赔偿原告土地补偿金112470元,维权费用20000元,排除因施工对原告房屋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两原告的诉求,旅游开发公司、周某进行答辩,一原告主体不合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二原告毛某、刘某的兄弟已经多领取了自留山的使用费。三,已经与两原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四,周某系旅游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原告起诉周某个人没有理由,周某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13日韶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激烈的法庭辩论,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法院审理后认定:毛颜父子四人共同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被告慈悦庵公司使用该自留山应征得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被告毛山未征得原告同意于2011年6月19日与被告慈悦庵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对原告方效力待定。原告刘某、毛某在被告周某、毛山签订协议后,以价格过低且未经其同意为由阻止施工而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周某经调解达成若干承诺和人民调解协议,应视为原告毛某、刘某对被告周某与毛山于2011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追认。2013年8月9日达成最后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民事合同性质,系对之前达成的承诺和协议的补充和完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内容虽系对原告现有房屋及周围相关问题进行处理,但协议明确约定是解决周某因慈悦庵公司开展租用刘某山林土地引发的纠纷,今后刘某及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扰慈悦庵开发及经营。原告因慈悦庵公司的建设为解决相关问题与被告周石林达成多次调解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系对被告周某、毛山于2011年6月19日签订协议的补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周某、慈悦庵公司占用原告土地用作旅游开发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法院认为属于行政机关职责,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反映。
最后,韶山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刘某、毛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4年7月24日韶山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原告刘某、毛某于接到判决书。满腹牢骚,声称不服判决。可在上诉期限内,现原告刘某、毛某未提交上诉状,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法律程序是完结了,但是,刘某总是不断上访,多次劝导解释都没有效果。
五、让他三尺又何妨
这起简单的邻里纠纷,仅仅为了一块自留山,究竟损失是多少,又提供不了依据,经过四年的争执,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是,四年的纠纷,乡村调解,两级法院的三审终点又回到了起点。这只是法律程序的完结,究竟谁是谁非?
唉,我又想起六尺巷的故事,清朝宰相张廷玉与一位姓叶的侍郎都是安徽桐城人。两家比邻而居,都要起房造屋,为争地皮,发生了争执。张老夫人便修书北京,要张宰相出面干预。没想到,这位宰相看罢来信,立即作诗劝导老夫人 :“千里捎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张老夫人见书明理,立即主动把墙往后退了三尺。叶家见此情景,深感惭愧,也马上把墙让后三尺。这样,张叶两家的院墙之间,就形成了六尺宽的巷道,成了有名的六尺巷。邻里之间相互谦让、相互谅解,就没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 搞好邻里关系很重要,邻里和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我在想我的父老乡亲们啊,让他三尺又何妨?
注: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