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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引入案外人担保 调解协议添上“保护膜”
作者:边峰  发布时间:2014-10-09 08:35:17 打印 字号: | |
    公民在日常生活的交往中遇到问题时,为避免风险,通常会请第三人作担保。事实上,法院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能引入案外人担保的机制:在案外人自愿的情况下,为原、被告调解事项提供担保,使调解协议的履行添上一层“保护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9月15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援引该项规定速调一起离婚纠纷。该案原、被告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也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经济状况不佳,履行能力较弱,原告对于被告能否切实履行调解协议产生了疑虑。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灵活运用案外人担保机制,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前提下,由被告的舅舅进行担保。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该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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