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作者:郭春华 发布时间:2014-09-25 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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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的得到有效的改善,但在基层法院仍存在证人出庭率较低、证人做伪证频发的现状,究其原因一是惩戒措施不到位。存在部分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让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二是拒绝出庭。基层法院很多案件都来源乡村,村民普遍具有厌诉的思想,在“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影响下,普遍不想卷入别人的官司。认为参与和自己无关的民事纠纷是浪费时间与精力,通常寻找各种借口予以回避,避免麻烦成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另外证人安全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也是证人不愿意出庭的重要因素。法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证人的安全具体进行怎样的保护。证人往往采取拒绝作证或即使出庭不提供有关证言的方式消极对待。三是关于民诉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过于笼统,效果不太理想。对于法院先行垫付的规定也难以操作,因为法院的经费为财政拨款,而在财务制度中并没有相关支出,即使法院先行垫付,也往往带来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