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伤者的赔偿,除了车辆实际驾驶人需要负责外,车主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9月12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理赔案件,租赁车辆的公司因不存在明显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2013年12月9日,潘某驾驶货车沿岳塘区峨嵋路往码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铁路隧道内时,突遇陈某驾驶电动车迎面驶来,潘某来不及刹车导致两车相碰。陈某被撞伤倒地,电动车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潘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市内某公司,该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潘某只是租车辆使用。事故后,因后续医疗等相关赔偿费用一直未能达成协议,陈某将潘某、车主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损失共计30余万元。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方是否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成了案件的争论点。
法官解析:岳塘区人民法院张小岭法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因机动车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而租赁或借用车辆,所以,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来承担。因此,法院依法裁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15000余元,由实际驾驶人潘某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