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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犯齐石光、易立清在湘潭伏法
作者:中院办  发布时间:2014-09-18 10:17:01 打印 字号: | |

2014918,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毒品犯齐石光、易立清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齐石光经商亏损负债后起意贩卖毒品牟取暴利。20101月至8月,齐石光多次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氯胺酮(K粉”)运到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和江苏省南京市销售,并纠集妻兄被告人易立清及妻子易正喜、情妇尹丽、儿子齐万广、齐万广的女友陈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贩卖毒品,形成贩毒团伙。其中齐石光负责毒资准备、使用和毒品的购买、配送、销售等整个贩毒过程的策划、指挥;易立清起初协助齐石光销售毒品,同年7月15日后全面接管在长沙市的毒品销售,并以赊购的方式从齐石光处批量取得毒品,销售后赚取差价;易正喜起初受齐石光指使递送已售毒品、收受毒资、分装毒品(包括掺假),同年5月下旬后全面负责毒品账目管理和毒资收取、汇付;尹丽受齐石光指使分装毒品、递送已售毒品、登记毒品账目;陈作协助齐万广递送已售毒品、登记毒品账目。自2010年1月至8月,被告人齐石光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7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5.4千克(约5.86万粒)、氯胺酮28.4余千克;被告人易立清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0.4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54千克(2.73万粒)、氯胺酮80克,其中自主贩卖甲基苯丙胺3.1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8千克(0.87万粒)。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非法购买、销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齐石光提起犯意,策划、指挥贩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易立清为齐石光保管销售毒品,收取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易立清起初参与齐石光贩毒团伙,后又从齐石光处赊购毒品自主贩卖。上述两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齐石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易立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湘潭中院
责任编辑:中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