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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个签名换来巨额债务
作者:彭兵  发布时间:2014-09-16 09:13:47 打印 字号: | |
    一年前,家住岳塘区的刘某在朋友的借贷合同上签下名字,结果好心帮忙却变成引祸上身,如今朋友跑了,他则背上了30万元的巨额债务。9月4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彭兵向我们讲解了这起因随意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人不得不承担起还款义务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去年9月17日,陈某因项目投资需要向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以及支付一定的利息,但签订借款合同时,李某要求陈某提供担保人。陈某第一时间找到了朋友刘某,表示正在做工程项目投资,收益颇丰,只要刘某做自己的担保人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不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项目完工以后还能给刘某分红。有钱赚还不用承担义务,天真的刘某信以为真,二话不说便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一栏签下自己名字。可惜事与愿违,在刘某签下名字不久,陈某因投资失败逃往外地。李某为追回欠款,于今年8月13日将陈某、刘某两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析: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办案法官彭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没有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依法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陈某的借款本息承担同等的归还义务,贷款人李某要求担保人刘某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