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一些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不惜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执行,常见方式有采用假离婚、假身份等貌似合法的方式转移财产、恶意变卖财产,更有甚者会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执行异议、复议制度作为执行救济的一项新制度,赋予了相关人更多的权利和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对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有些当事人披着“合法外衣”,利用反复提出异议、复议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近日,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岳塘区法院对一起恶意诉讼,借执行异议、复议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拘留,给规避执行人不留后路。
2009年3月27日,湘潭县法院对黄金玲与湘潭县向红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红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红公司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6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潭中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令向红公司返还黄金玲原交付仓储的柴油。接着,向红公司又提出申诉请求,2012年12月3日湘潭中院作出(2011)潭中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令向红公司返还黄金玲柴油,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2013年7月,湘潭中院将该案交由岳塘区法院执行,向红公司又对岳塘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又于2014年向湘潭中院申请复议。湘潭中院经过多次审查,发现向红公司的异议、复议理由均不成立,只是通过不断诉讼的方式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因此依法驳回向红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指导岳塘区法院依法对向红公司法人进行司法拘留,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裁定。
向红公司假借异议、复议的合法外衣,本质上却是为了规避执行,而且在复议被驳回后,仍然抗拒执行。在湘潭市中院的指导下,岳塘区法院果断对规避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不给“老赖”留后路。同时,通过此次案件,湘潭中院执行局就如何有效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全面建立强有力的反制机制,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为下级法院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