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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几点思考
作者:郭春华  发布时间:2014-08-26 11:10:19 打印 字号: | |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其目的是使第三人能更为便利地以诉讼的方式实现事后救济,弥补程序参与的不足。但法院对它的范围、适用条件等问题存在着必须予以明晰的问题。 
    1、案由确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是赋予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或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诉而非申监诉,无须申请审查程序。第三人向生效判决法院提起诉讼应是实体审理,而不是申诉类审理。原审的原告被告均应列为共同被告。
    3、第三人不能归责自己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证明责任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有责任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或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第三人应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损害了自己利益(已发生或将要发生损害)。
    4、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应首先引导进入第三人之诉,如不同意,则申请再审之诉,两者只能选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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