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校举行校运会,校运会完毕后,学校要求运动员自行回校。某运动员在参加完比赛之后,并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自行回校,而是私自到河中去游泳,不幸的事情就在此刻发生,该学生因意外溺亡。家属在获知此事之后,大闹学校,将尸体停放于学校大门,并在学校门前举行丧事,导致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能进行,全校放假数天。县委、县政府积极组织学校和家属进行调解和协商。协商和调解的并不是要求双方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处理,而是在赔偿数额上面进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
大学生李某在某国企兼职,在办公室领导带领下与该领导的同乡何某一起聚餐,酒醉饭饱之后,酒醉不醒的李某被何某带入五星级酒店,哪料李某命丧如此,经过警方调查结论,李某是被何某暴力性侵致死。区政府非常重视,派工作组专门协调处理,本着“对死者同情、最大抚慰和快速有效解决”的宗旨,最终按照工伤标准,大幅度赔偿,达成130万的赔偿协议。
在这两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为了体恤民意,在纠纷的调解上充分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会说,政府根据民意,积极替民意尽心尽力,值得赞扬,没有让失去孩子的父母在经济上未得到相应补偿的安慰。但在笔者看来,却深深的替政府这种越俎代庖的关心民意的做法感到忧虑。固然民意非常重要,但是这种民意是否是正义的表达?非正义的民意,以牺牲正义来换取民意的个体稳定,是对社会公正秩序的践踏,笔者绝不赞成这种非正义的民意,后果导致的将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秩序和合法途径被打乱。
在第一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严格的来说,学校对于学生溺亡的后果是没有责任的,让没有任何责任的学校付出赔偿责任,这将导致以后只要出现死亡事故,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都将通过这种无理取闹的方式赢得政府的重视来获得赔偿,这将司法程序置于何地?固然,我们要体谅失去孩子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情归情、法归法,一切都需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获得诉求。
在第二个案例中让笔者非常气愤的是,暴力性侵致死的女大学生居然被认定为“工伤”,下班之后陪领导喝酒难道是工作的一部分?当前“四风”严厉整治之下,居然签单消费还被认定为工伤,真是啼笑皆非。不约而同的可以看到,这起案例中政府在暴力性侵致死协调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作为一个有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你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即可,置司法程序于脑后,这种个体民意正义很荒唐,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