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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联,我该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案例法律适用的商讨
作者:龙海腾  发布时间:2014-08-21 08:13:25 打印 字号: | |
案例简介:
甲(男)和乙(女)2004年结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生育了一男孩,2009年乙独自外出务工后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甲想起诉离婚,于是甲向其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知应当向乙(其户口是外县的一直没有转入我家)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甲向乙户籍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又被告知他们没有管辖权。请问,到底哪个法院才有权受理我的离婚起诉?
    作者意见:甲乙双方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小孩,现因乙下落不明。甲要起诉离婚,虽乙的户口没有迁移至甲家,但因其下落不明,且离开甲家及其住所地已超4年时间,起诉离婚应由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甲提起的诉讼是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原作者得出的结论由甲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正确的,但原作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虽然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但甲的妻子现实状况是下落不明,适用司法解释12条的情形应是乙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且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形。假如乙没有下落不明,甲要起诉离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乙已经离开住所地已经1年,应向乙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原告就被告”有例外,司法解释第12条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体现,虽然乙经常居住地在省外,但省外法院没有管辖权。再假如乙离开住所地未超过1年,甲起诉离婚,乙住所地法院就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总结:甲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的离婚申请是错误的,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是正确的。此案中甲住所地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愿意受理此案推脱甲去乙住所地人民法院,笔者认为甲法院之所以不愿受理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主要是怕麻烦,处理程序比较复杂,能够推脱到户籍地法院就去户籍地法院,哪知户籍地法院比较较真,让甲起诉离婚申请无处可去。
责任编辑:龙海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