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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农村土地征收中军队士官利益维护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郭春华  发布时间:2014-08-14 15:50:53 打印 字号: | |

    韶山法院自2012年以来共受理涉及军人土地征收纠纷案件21件,其中关系军队士官土地征收款分配案件15件,占比71%。在法律上明确好原籍农村士官土地征收利益分配,对维护好部队稳定和应征青年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经总结归纳,原籍农村士官土地征收分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中级以上士官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根据《兵役法》规定,中级以上士官退役可选择复员和转业两种安置方式。村、组集体组织对中级士官是否有资格参与土地征收款分配意见不统一。有的村、组负责人认为,中级以上士官退役时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转业安置待遇,因此丧失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权,故在土地征收款的分配中,将中级以上士官排除在土地征收款的分配人员名单中。而现实情况却是,湖南省转业士官安置情况一直都不理想,转业士官因工作安置问题而上访的情况越来越多。转业士官因得不到工作安置而回农村后相关利益得不到维护。
    二、士官非农户籍配偶及子女落户农村受到限制。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迁入登记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规定: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入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士官群体有一部分配偶为没有正式工作的非农户籍人员,根据政策是可以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但在实行过程中部分市县公安机关却规定如果士官配偶是非农户籍,该条只能适用落户到士官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居委会的集体户口。如果士官原籍村组拆迁安置则士官非农户籍配偶肯定不能计算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严重损害了士官群体利益。关于新生儿落户规定,一般原则是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则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如果士官配偶为非农户籍,则婴儿只能落户为非农户籍,失去了选择的权利,如果士官原籍农村土地征收,则其非农户籍子女不能参与土地征收款的分配。

    三、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是否有参与分配权存在争议。转业士官在湖南转业士官整体安置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士官转业安置往往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安置期,少则一年,多则数年。在此安置期内政府只发放最低生活补助费,约每月200-300元不等。不少村组负责人却认为中级士官转业后理所应当会得到安置,所以待安置期间不能享受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使士官利益得不到保障。

    对此,该院建议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营造维护军人权益的良好氛围。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村组,应组织村委会成员学习相关涉军政策法规,集中组织学习《兵役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维护军人权益的条款。切实保障好拆迁安置过程中军人及其家属利益的维护工作。

    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尽快细化相关条款。包括投靠军人父母落户规定中士官配偶如果是无正式工作的非农户籍,是否应落户在军人父母户籍簿中。四级军士长配偶是否符合随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条件,以及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军人,可考虑落户至新生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

    三、应明确现役中级士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待安置期土地征收款分配权。根据《兵役法》第五十五条“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所以无论哪个级别的现役士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剥夺。根据《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四条: 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三级及以上士官)也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在涉及到军人土地征收权益纠纷时,做到有法必依。

责任编辑:郭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