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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中院审理被告人施宗冀等五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
作者:中院办  发布时间:2014-08-08 16:41:33 打印 字号: | |

201487,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施宗冀、苏冰辉、曾志松、谭立新、金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等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20091224,被告人施宗冀以石海平、李长芬为虚假股东身份,出资注册成立了湘潭市金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同时与被告人苏冰辉商定:施宗冀负责开具相关发票,苏冰辉联系“货物出口”、负责“资金流转”,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以赚取利润。公司成立后,一方面,被告人施宗冀安排陈信宇(在逃)等人负责公司的外协、采购和财务等工作,积极制造木制品生产的假象,制作虚假的会计记载,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3050份(其中122份作废),金额合计28726983.20元,实际抵扣税款共计3734507.82元。另一方面,被告人苏冰辉通过深圳恒裕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发公司”)的业务员谭立新,进行无货“出口”报关并申报出口退税。20101月至201112月,金成公司向恒裕发公司及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6份(其中6份作废),金额共计25115651.91元,税额4269661.09元。其中,金成公司向恒裕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1份,税额共计约4153480.21元,已实际出口退税2359514.83元。

(二)2010916,湘潭县鸿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1125日,湘潭县恒辉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湘潭县海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辉公司”)注册成立。鸿运、恒辉、海辉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施宗冀、陈信宇等人负责协调税务关系、准备贸易资料等本地事务的管理,积极制造木制品生产假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被告人苏冰辉、黎明(在逃)则负责资金组织和流转、联系进出口贸易公司和报关人员,通过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光电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曾志松、恒裕发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谭立新以及由谭立新介绍的深圳市利广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广得公司”)进行无货“出口”报关并申报出口退税。

201011月至201112月期间,鸿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4400份,金额合计61849843.00元,实际抵扣税额共计8040479.00元;向北方光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8份,金额合计28066176.00元,税额4771249.53元;向肇庆市源益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份,金额合计12360095.02元,税额2101216.36元。

201011月至201112月期间,恒辉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3000份,金额合计27404629.00元,实际抵扣税额共计3562602.00元;向北方光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7份,金额合计13546381.73元,税额2252874.78元;向利广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3份,金额合计11695324.00元,税额2038216.00元,已实际出口退税346907.05元。

201011月至201112月期间,海辉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975份,金额合计28380855.00元,实际抵扣税额共计3689511.15元;向北方光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5份,金额合计23502302.03元,税额3995391.35元;向恒裕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金额合计2883138.51元,税额490133.49元。

201010月至201112月期间,北方光电公司与鸿运、恒辉、海辉公司的“出口”业务已申请并实际出口退税8619429.76元。

综上,被告人施宗冀、苏冰辉利用金成、鸿运、恒辉、海辉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共计19027100.0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9918742.60元;被告人曾志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019515.70元;被告人谭立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约6681829.70元。

二、非法经营罪

在北方光电公司与鸿运、恒辉、海辉等公司开展木制品“出口”业务期间,被告人曾志松利用本人银行账户,通过梁琛、吴在军、曹剑辉等人私自买卖外汇。此外,曾志松通过借用被告人金纯的银行账户转款用于买汇,金纯则提供或使用其银行账户帮助转款至曹剑辉、吴在军的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买卖。曾志松、金纯从中赚取汇率差价并用于两人私分。

20102月至201112月期间,被告人曾志松单独或伙同金纯共计将53510307.00元人民币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约合820余万美元),曾志松非法获利648152.44元,金纯非法获利285018.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宗冀、苏冰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志松、谭立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志松、金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宗冀、苏冰辉、曾志松、谭立新均系主犯。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志松系主犯,被告人金纯系从犯。

考虑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中院刑庭
责任编辑:中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