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十五年不懈执行 还公平于当事人
作者:胡康松 发布时间:2014-07-31 10: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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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9日上午,湖南桃源县农民陈桂林一行六人给韶山市人民法院送来了锦旗,表达他们对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由衷感谢。1997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农民陈桂林陈某在韶山来开车送货,在饭店就餐时因火锅加燃料时失火致七级伤残,向韶山法院起诉,1998年12月1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并于199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40000元,被执行人郭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将所经营饭店转让后离开了韶山,本院通过其亲属做工作,晚上由院长带队到外地寻找被执行人,扣押汽车,变卖1450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均未能执行,经当党组决定,将全部诉讼退给申请执行人,200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因伤情复发去世,其家属心情沉痛的到了韶山法院,经法院做工作被执行人亲属支付400元,申请执行人家属再三要求执行,还年迈的父母一个心愿。十五年过去了院长换了四任,但院领导也未放松过对本案的过问,执行局几任局长一未曾放松对本案的执行,今年韶山法院司法查控建立后,查明了被执行人郭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法院及时划拨被执行人郭某在银行的存款46000元,将执行标的执行到位。7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继承人领受了执行款,并向法院送来“执法公正,诚信典范”锦旗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