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省城进行初任法官培训,同仁们在群里进行了一个案例讨论,案情是这样:在一家餐馆打工的18岁的小军工作了半年多,老板仅支付了前两个月的工资,剩下的四个多月的工资6000元不仅没有了着落,老板还将小军无理解雇;后来小军回餐馆取自己的东西时,偶然看见老板的衣服挂在衣架上,愤怒之余他从老板衣服口袋中取出了4000块钱后离开,小军的行为属于:A犯罪行为 B、一般违法行为。
参加了讨论的同仁们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的赞同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因为小军事出有因,主观目的是想要拿回自己的工资,只是使用了非法手段占有了老板的财务,而且数额在工资的范围内,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但笔者确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应不认为是犯罪。
我很佩服其他同仁们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学得好,不能以暴制暴的理念也是理解得好。但是我很焦虑这些年轻的预备法官们(虽然我也是年轻的预备法官),被灌输的法学知识太照本宣科,而不识人间冷暖。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正义。如果法院的一个判决不能够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它的这个判决就不能够使得人民信服,就不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你的一个有罪判决,让一个成长的年轻人背上犯罪的耻辱,毁掉他的前程;让一个家庭蒙羞,加深对法院仇恨、对社会的仇视;让一个不讲诚实信用的老板在旁边笑,难道这就是同仁们想要的结果。
其实刑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既然各位同仁知道事出有因,为何非要定罪。
值得笔者庆幸的是,坐在我前面的同仁支持我的观点,在法的价值的理解以及刑法条文的运用上还是有志同道合者的。
真切希望各位即将要走上法官岗位的同仁们多接点地气,多多体谅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