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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商家如何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作者:胡聪玲  发布时间:2014-06-11 15:02: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08319日,魏光与金三角公司(原名湘潭市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株潭大市场房屋购销合同》一份,魏光购得金三角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株潭大市场小商品区T16121112号门面,房款总金额为1 235 040元。 20081011日,焦俊及张玲玲在征得金三角公司的同意后,共同从魏光手中转购上述房产并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焦俊及张玲玲多次与金三角公司协商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但金三角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直至20107月,金三角公司才告知焦俊和张玲玲,他们购买的门面早在200111月已经卖给了周立,因为周立一直未支付全部房款,导致过户手续迟迟不能办理。金三角公司正在通过诉讼程序与周立解决纠纷,但至今未果。

苦等2年的房产,最后被告知还在他人手中,这让焦俊认为,金三角公司存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焦俊要求金三角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1235040元。

这样的赔偿要求,遭到了金三角公司的拒绝。公司负责人表示,早在一年前,他们已经赔偿了焦俊28万元。两方争执不下,焦俊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最终,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三角公司应承担已付购房款70%1 235 040元×70=864528元,含已赔付的28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岳塘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赖浩翔法官表示,金三角公司先将房屋销售给周立后,又再次将该房屋销售给焦俊和张玲玲,金三角公司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应按照规定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鉴于金三角公司与周立因购房存在法律纠纷,周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金三角公司并非恶意进行“一房两卖”,属于法律认知上的错误,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70%1 235 040元×70=864 528元)的赔偿责任。

赖法官解释道,一房二卖,卖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双倍返还购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种的情形的条件下,还应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来确定其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责任编辑:胡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