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26日,宋某驾驶摩托车在板塘大道行驶时,与行人赵某迎面相撞。赵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构成四级伤残。经测算,赵某的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各项费用总计为5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宋某与赵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宋某承担80%,赵某承担20%)。庭审时,宋某认为自己应该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他赔偿42.4万元。2.4万元的差额是为何存在呢?
法官解析:
岳塘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庭长张小岭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费用是不分责任,只要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于交强险的部分就应该全部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分担。本案中,宋某没有为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任何保险,所以他首先应该在交强险12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12万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80%。事故中,因为宋某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是否购买交强险差额并非很大,但如果宋某承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差额数字将是非常大。法官提醒市民,购买机动车后,一定要购买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