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车子购买了“全保”,是否意味着在发生事故后就可以一分钱不赔?5月15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案情:事故车辆的车主陈某为车辆购买了全保,但是法院依然判决车辆使用人熊某承担伤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去年10月16日22时,熊某驾驶着朋友陈某的越野车在岳塘区芙蓉路行驶时,将正常行走的两名行人左某和杨某撞伤,两名伤者共花去住院、医疗费用7万余元。因陈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责任免赔(即通常意义上的“全保”)。熊某认为,左某和杨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己及陈某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愿赔偿部分损失,左某、杨某在医保之外的花费无人“埋单”。为此,两人找到熊某、陈某协商,因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至法院。
法官解析:
根据所有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仅承担基本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对医保范围外的部分不予承担,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该项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条款。因此,在伤者的医疗费损失中,侵权方需承担医保外的费用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也是不予赔偿的。在本案中,因熊某是车辆实际使用人,所以熊某负责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及诉讼费,车主陈某无需负责。
法官提醒,市民不能盲目依赖车辆所购买的“全保”,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自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曲解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诉前调解过程中,会误导车主,使双方难以达成协议,而案件起诉到法院阶段后,车主不但无法摆脱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得再贴进一笔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