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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愤而上法院起诉
作者: 龙海腾  发布时间:2014-03-28 11:06:45 打印 字号: | |

男子刘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大女儿由丈夫抚养,小儿子由妻子抚养,抚养费各负其责,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和财产归属儿女所有。离婚后,男子刘某怀疑儿子非其所生,遂带儿子到某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了男子刘某的怀疑,也让其伤透了心,根据鉴定结果显示,这个儿子跟男子刘某没有父子关系。感觉被蒙骗的刘某愤而上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和财产归属儿女所有的这一条款以及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亲子关系纠纷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也对亲子关系推定做出了规范性指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却没有亲子关系纠纷这类案由。各地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案由名称也不统一。综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来看,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案由里面最贴近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设第三级案由“亲子关系纠纷”,这也是司法与时俱进的要求。

来源:韶山法院
责任编辑: 龙海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