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乡市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经过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为申请执行人追回2万元赔偿款,得到了当事人满意的赞许。
被执行人王某某曾雇请张某负责安装旺角海鲜加工坊(以下简称旺角海鲜)的抽油烟机。 2013年6月24日,旺角海鲜抽油烟机因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旺角海鲜的股东之一陈某于2013年6月24日下午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约定由张某负责雇请人员将抽油烟机进行维修。2013年6月25日上午,张某临时雇请了其妻子盛某某,儿子张某某,徒弟王某某与邻居即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前去旺角海鲜维修抽油烟机。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口头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00多元的劳务费。因抽油烟机位于旺角海鲜二楼的窗户上,离地大约6米高。张某遂要求旺角海鲜使用吊车进行拆卸后再进行维修。旺角海鲜认为使用吊车的成本太大,所有没有使用吊车。在维修的过程中,抽油烟机因螺丝松动,往申请执行人方向滑落,造成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的头部、肩部和腰部受损。申请执行人受伤后,于当天被送往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7月14日出院,合计住院19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经龙城司法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易某某便向湘乡市法院提起诉讼,湘乡市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某赔偿易某某的损失人民币24225.77元,王某某补偿易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0890.3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但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2013年12月9日,易某某向湘乡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立即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仔细查询,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的相关情况,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易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又急需要钱支付治疗费用,执行法官决定继续搜寻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再次开始在辖区各银行逐个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情况。最后,仍然查询无果。期后,承办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进行谈话并做其两人的工作,希望能自觉履行到位,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觉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2月,湘乡市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带至法院,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及办案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张某最终愿意自觉履行上述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张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人民币20000元,余款易某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当即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事后,易某某对该院执行法官说:“真没想到湘乡市法院的执行法官这么坚持,工作效率这么高。是你们及时保障了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