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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钉子案”
作者:潘哲  发布时间:2014-03-28 09:05:19 打印 字号: | |

327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湘潭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变公司)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雨湖支行)的土地厂房以及部分树木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最后成交价为22321089元。

湘变公司自2002年开始在农行湘潭市分行贷款。20087月起湘变公司便以其位于岳塘区五里堆街道的一处房产和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云盘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与农行湘潭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20105月、7月湘变公司分两次以之前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担保向农行雨湖支行合计借款13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湘变公司没有偿还,农行雨湖支行于2011729日将湘变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樊某蓉,樊某泰(系樊某蓉父亲)起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湘潭中院法官调解,双方于同年930日达成调解协议,湘变公司分批次于2012630日前全部还清本金及利息。但湘变公司、樊某蓉、樊某泰均未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农行雨湖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中院执行局立案后,向三个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另调查发现20093月,樊某蓉、樊某泰与长沙市财政局签订了一份《股权抵押合同》,协议约定樊某蓉、樊某泰以在湘变公司的股份1680万元为长沙顺特变压器厂职工安置的费用1855.63万元作质押。该案涉及的抵押物已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湘潭中院多次与长沙中院协调,并向省高级法院作了汇报。通过多方协调,201311月湘潭中院正式启动对湘变公司土地厂房的处置工作。

在克服了其他因素的阻挠下,湘潭中院于2014327日依法依规强制拍卖了湘变公司所抵押的土地厂房等,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湘潭市良好的金融环境。

责任编辑: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