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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犯李军今日伏法
作者:潘哲  发布时间:2014-01-27 10:26:47 打印 字号: | |

 

127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对2010“4·24” 三死一伤特大凶杀案罪犯李军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李军与被害人赵某影(女,殁年40岁)恋爱时,曾遭赵某影之父赵某泉(被害人,殁年65岁)、之母焦某华(被害人,殁年60岁)坚决反对。李军、赵某影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赵某影提出与李军离婚时,赵某泉、焦某华均表示支持。2010424日上午,李军打电话要求赵某影回家,在电话中遭到赵某泉责骂,遂产生杀死赵某泉之念,并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工业品市场的日杂店购买了2把单刃水果刀。当日15时许,赵某影、赵某泉、焦某华及赵某影的妹妹赵某波(被害人,时年37岁)一起来到李军与赵某影租住的房屋,准备清理带走赵某影的衣物。李军双手各持一把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赵某泉胸部一刀。赵某影、焦某华、赵某波闻声上前阻拦,李军持刀朝4人一顿乱捅。赵某波受伤后转身逃出屋外。李军追赶赵某波未及,便返回房内又朝已倒地的焦某华、赵某影捅刺数刀。致赵某泉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焦某华胸部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影双肺多处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波轻微伤。随即,李军离开现场并潜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军不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事前购买水果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连续持刀捅刺四人,致三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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