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一颗隐藏在民营企业家身边的“定时炸弹”
易 金 玲
论文提要:当前是我国经济快速转型升级发展的时期,涌现出了众多功成名就的民营企业家,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跑路”或者身陷牢狱的企业家,国美集团董事长黄光裕、三鹿集团田文华、浙江富姐吴英,一个个财富神话随着企业家的锒铛入狱而戛然停止。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率逐年攀升,刑事犯罪已成为隐藏在民营企业家身边的“定时炸弹”,而企业家们却普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对自身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浑然不觉。鉴于此,笔者从我国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及原因、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各类罪名以及企业家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三个方面做一粗浅分析,以使我国各地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们提高警惕,远离刑事犯罪,从而实现经济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本文供6500字)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 刑事犯罪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引 言
“2011年中国逾200位企业家落马”,这是财经网于2012年1月16日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显赫、醒目。文章写到,根据2012年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位。在2011年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民营企业家有111例,占了将近60%(1)。这样的数字,着实令人触目惊心。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迫在眉睫,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 我国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原因
(一)今生为前世“原罪”买单——民营企业家的前世今生
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一些身怀雄心壮志的企业精英顺应时代浪潮,攫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并迅速进行财富的积累。然而,市场及法制的发展并未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诚信规则也没有得到确立,这一系列因素导致我国的民营企业家们或放松了警惕,或尽情地游走在法制边缘。一路这样走下来,他们认为自己完全熟悉了市场的操作规则,并依照经验延续自身的行为方式,就是在他们如鱼得水的发展过程中,“原罪”产生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2006年新公司法的实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家的要求日渐规范,此时,如果企业家们仍然保持旧有的观念和行为方式,那些潜伏的“原罪”就有可能浮出水面,成为他们遭受牢狱之灾的“死穴”(2)。
(二)生存或者毁灭——融资难,难于上青天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信贷不断收缩,造成旺盛的资金需求与资金短缺的严重失衡,我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现金流是一个企业的命脉,由于受天生条件的制约,民营企业在与公权力的竞争当中处于弱势,在残酷的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得生存和发展资金,他们就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可能是进行权力的交换,也可能从民间寻找融资渠道,一些企业家在困境中逐渐迷失,不惜触犯法律,还有一些企业家则是糊里糊涂、万般无奈地掉进了法律的“陷阱”(3)。
(三)公权力之手伸向商业竞争——不成文的游戏规则
虽然我国的各项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与我国的国情不适应的地方。从现实情况看,税收制度、各种审批制度等压在企业肩上的担子着实不轻。在这里,笔者主要是想指出公权力参与商业竞争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李曙光教授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中,将这一现象阐述为三个方面:地方政府的商业化,官员的经营化、经理化和企业家化,政经合一的体制环境。笔者对李曙光教授的这一观点非常赞同,在此只想说一句:经济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惟愿不要再有优秀的企业家成为某些不合理制度的牺牲品,令人扼腕叹息。
(四)民营企业追求险中求胜——创新的边缘的“雷区”
“创新”是这几年最火爆的词语之一。各行各业,每天都在喊着创新的口号。技术创新可能面临研究失败血本无归的风险,而经营方式的创新,则关乎一个企业和一个企业家的成败。创新对了,企业发展可能实现质的飞跃,创新错了,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家身败名裂。这其中的苦与乐,怕是只有那些身处其中的企业家们才能体会,正所谓“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近些年来,经营方式不断踩“雷”,也是企业家犯罪的一个特点。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风险。在创新的道路上,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企业家很有可能使自己进入雷区,险象环生。(4)
二、与企业家相关的罪名分类
首先来看来自凤凰财经网的一个民营企业家犯罪统计表(5):
从上表的统计数据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比较复杂。比较集中的是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行贿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另外,从其他有关统计来看,涉黑案件在民营企业家犯罪中也越来越突出。
下面,按照不同阶段列出民营企业家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企业设立阶段的相关罪名
在企业设立阶段,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是重中之重,因此主要是与资本相关的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6)。
(二)融资过程中的相关罪名
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融资,正因为资金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才会有企业家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可能触犯的罪名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1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0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82条)等十一个罪名(7)。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罪名
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罪名是最多、最复杂的。其中常见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类犯罪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等七个罪名。走私类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154条)、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等十个罪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7条)等十个罪名(8)。
(四)财务管理中的相关罪名
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其中涉及税务管理的罪名有: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修正案七)、抗税罪(《刑法》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等四个罪名。涉及发票管理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等八个罪名(9)。
(五)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罪名
此类罪名的犯罪行为均与职务有关,也是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罪名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行贿罪(《刑法》第389、390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等六个罪名(10)。
(六)劳动用工中的相关罪名
此类罪名主要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及刑法修正案六)、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等三个罪名(11)。
(七)其他相关罪名
这里主要提一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近年来,涉黑案件层出不穷,且黑社会组织日益呈现公司化趋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编制了一个重庆涉黑案件审判报告,这个报告里面提到,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有13个注册成立了公司或者企业,占比达54%,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据统计,涉黑案件占了2010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的14%,而2011年则占了15.59%,呈上升趋势(12)。
三、民营企业家如何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一)未雨绸缪的自救——提高法律意识是最现实的出路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作为一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一定要绷紧“守法”这根弦,将自身及企业的行为控制在合法范围内,绝不能以自己不懂法为由放松警惕,更不能存在“法不责众”的想法和侥幸心理。改善经济制度等外部环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家只有改变自己的观念,切实认识到自身可能会遭遇的刑事法律风险,未雨绸缪,学会用法律自保自救,才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最现实的出路。
(二)用好法律顾问——找到防范风险最切实可行的方法
首先明确一点:任何企业都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想要企业的发展快而稳,就要加大风险防范尤其是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投入。而防范法律风险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所谓“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也是效率最高的。企业家切不可忽视法律顾问的作用。
那么,请了法律顾问要怎么用?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很多企业和企业家虽然请了法律顾问,但一年半载也不见几次面,总是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才想到要找法律顾问“救火”。应当说,这样的法律顾问是不称职的,这也是在浪费资源,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律顾问的价值所在。正确的做法是:第一,聘请称职的法律顾问。受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专业、敬业、综合素质高的职业特点,而且最重要的是能理解企业家的价值观和想法,与企业家的工作思路保持同步。第二,让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剔除企业各项制度中的违法因素,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第三,让法律顾问帮助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真正贯彻执行。第四,经常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及时了解行业的立法动态。要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将一些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消灭在源头。第五,不要把法律顾问仅仅当做法律顾问,要想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价值,就要把他当做合作者和“军师”,让他参与到您的企业管理中来。只有构建了合法合理的组织管理架构,企业的发展才能长久,企业才不会因为一个人、一件事而垮掉。企业发展顺畅了,自然就会大大降低企业家犯罪的可能性。第六,是一个具体操作问题。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在处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重大事务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养成这一习惯,是对您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至于哪些事情需要这样做,具体该怎样操作,可以随时跟法律顾问沟通,向法律顾问征询合理化建议。第七,一旦真正遇到涉嫌犯罪的情况,法律顾问也可以第一时间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13)。
(三)处理好各种关系——预防身边的各种刑事法律风险
纵观民营企业家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不难发现,很多事情皆因小事而起。就是因为企业家没有处理好一些小的利益冲突,最后酿成了终身遗憾的大错。所以,千万不要对身边的小事掉以轻心,因为,刑事法律风险往往就潜藏在身边。
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每天都要跟各种人打交道,劳心费神,实在辛苦。那么,民营企业家们都需要关注哪几方面的社会关系呢?
第一是政府部门。尤其是工商、税务和您所在行业的直接管理部门。处理好了与这些部门的关系,就能有效地预防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犯罪、财税管理方面的犯罪和行贿等方面的犯罪。
第二是媒体。媒体的力量相信各位是最清楚不过了,尤其是网络的传播力,真是有排山倒海之势。所谓“成也媒体,败也媒体”,最需要防的,就是媒体的落井下石。就刑事风险方面来讲,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防范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犯罪。处理好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不好,小事变大天崩地裂,很多企业家就是败在了媒体手里的。
第三是同行竞争企业。俗话说“同行买卖是冤家”,自己的生意做的好了,其他同行难免心生妒忌。妒忌生流言,流言生诽谤,诽谤生事端。有很多企业家就是被同行“举报”才被立案侦查最后锒铛入狱的。
第四是内部合作者和员工。内部和作者与企业家本来是利益共同体,但冲突也是难免的。而这些合作者也是最了解企业家和企业内部信息的人,一旦得罪了他们,很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还有就是员工,员工遭受了工伤,企业要及时妥善处理,员工对工资待遇不满,也要及时化解不满情绪,切不可让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
第五是企业家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本来是你最亲密的人,但正是由于这种亲密关系,一旦跟他们的感情没处理好而发生冲突,也是最容易“致命”的硬伤。而一般企业家的家庭关系又相对比较复杂,处理起来更加棘手。人在感性的范围内处理事情很难完全理性,而一旦丧失理性,就容易做出令自己终身后悔的事,包括犯罪。
第六是“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认为是有着庞大力量的恶势力。正是因为他们的“无所不能”,很多企业家在收到威胁或愤怒至极的时候,会想到用他们的力量去解决,结果是一发不可收拾。如若是再参与其中,被扣上涉黑的帽子,那就更是“万劫不复”了!所以,任何事情都要用合法的方式去解决。接近了黑恶势力,也就离刑事犯罪不远了(14)。
结 语
民营企业家们创立、经营企业付出了很多不为人知的辛苦,是他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是他们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他们推动者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尊重每一位民营企业家为社会所做的贡献,但只有尊重是远远不够的,所有的人都应该去理解他们,并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愿每一位民营企业家都能远离刑事犯罪,事业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