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隆重纪念毛主席诞生一百二十周年,韶山市的重点项目一个接一个,沪昆高铁,润泽东方、九龙置业、环线建设,园区发展都离不开拆迁,由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拆迁是项目推进的前提保障,既关系到广大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如何破解拆迁难,成为天下第一难事,人民法院如何能动司法,把握大局,主动服务,为重点项目保驾护航,是一个难中之难,现就我经历或处理的几个拆迁典型案例的执行,从中多少有些感悟,得到一些启迪。
一、先于执行,庖丁解牛技进道乎。
韶山核心景区外环公路是国家“十二五”交通发展规划项目、湖南省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重点工程。项目总长43.43公里,含主线和两条支线,贯穿韶山、湘乡两市,途经8个乡镇31个行政村,总投资4.8亿元。
韶山核心景区外环公路建成后,将围绕韶山核心景区形成一道交通保护性环线,实现韶山各乡镇来往市区“半小时”经济圈,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开发韶山乃至长株潭旅游业。就在首期建设中,征地是一个大难题,时间紧,任务重。大坪乡新联村新庄湾村民组的彭某的房屋拆拆是个难题。
彭某今年刚五十岁了,看上去脸上写满了沧桑,有些显得衰老,原来她丈夫早些年去世,她一个人将两个孩子拉扯大,确实不容易。家境一直贫寒,九十年代初,村委会考虑到她家的困难,由村民自发集体出工,乡政府照顾部分建筑材料,在其责任田上特批建起了一栋红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此次环线建设刚好要拆除她的房子。
2012年9月由乡村国土多次上门做工作,宣讲法律与政策。10月30日彭雪真与韶山市征地拆迁事物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就拆迁范围、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安置形式为按自拆自建,领取宅基地补助自行安置。彭某保证在2012年11月10日前拆迁完毕并腾空土地。协议到期后,指挥部将首期拆迁补偿款支付到指定的账户,可是,彭某反悔了。指挥部的领导找到法院。
环线建设如火如荼,拆迁房屋势在必行,指挥部多次研究、商量,市委常位、副市长冯俊在会上明确指示,由大坪乡政府牵头,国土为主、法院协调指导其他指挥部配合的联合行动。
首先,将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转账支付到彭某的个人账户,执行局干警与乡政府乡长书记与村支付上门做工作,彭某总是躲避,他们就在田头上,与彭某谈心,彭某坚持现在的房屋在路边,有经商的价值,没有按照商业用地补偿,价格太低。新的安置地也要靠近公路,可以继续开个小商店。法院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劝导,耐心解释,没有效果。
2013年6月日,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谢龙贵,大坪乡的人大主席龙涛,新联村的文支书一同来到彭雪芳家,彭又不在家,两个女儿也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文支书四处打听,彭到亲戚家插秧出了,谢主任一行马上赶往彭的亲情赵某家,果然,彭正在地里插秧,问支书将彭某叫回家,沈局长与谢主任向彭某讲清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谢主任代表指挥部拆迁所,交代限彭某在6月8日前主动拆除房屋,退出土地,逾期则按照民事违约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于执行。彭某一直没有表态,总认为补偿价款太少,安置地不理想。无奈,沈局长和谢主任只好撤离。
6月10日指挥部经过研究,并报告指挥长段伟长、及分管冯俊副市长,决定以外环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韶山市征地拆迁事务所的名义起诉彭雪真,请求法院判令彭某自行拆除房屋,退还土地,支付违约金、扣减拆迁奖,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先于执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6月27日经过法院立案庭审查,符合有关立案的条件,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将案件交民事审判庭办理。民二庭王庭长,审查发现情况紧急,决不能懈怠,马上发出了起诉状0给彭某,6月28日向彭雪真发出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彭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向双方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并与新联村的文支书上门解释有关政策与法律,并进一步劝导主动执行,履行拆除义务,同时解释什么是先于执行,以及相关条件,现在,是万事具备,只要下发强制拆除的裁定,就没有退路。在这样威猛的攻势之下,最后,彭某终于同意按照协议履行,主动拆除房屋,指挥部和拆迁事物所同意撤诉。村乡重新为她协调宅基地。
二、强制执行,步步为营水到渠成
拆迁工作千差万别,结果都是一样,但是这中间的艰辛与泪水,成功与喜悦各有千秋,沪昆项目的高铁新城建设中胡作辉的房屋拆迁,一波过后,又起波澜。
沪昆高铁韶山南站项目2012年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韶山乡竹鸡村部分集体土地,该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该村心田组胡作辉的房屋。
胡作辉今年48岁,曾经担任过新田村民组组长,妻子叫蒋季东,在港越肉食公司打工,儿子叫胡驰,大学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已经两年,也一直在外打工。一家三口倒是和和睦睦,可是,谈到拆迁,就复杂了,三口的意见就不同一。儿子倒是觉得可以协商,但是,胡的妻子就是不同意,乡、村、国土与他们协商拆迁协议时,胡总是以担任组长期间的善后问题没有解决,补偿价款太少,临时搭建的房屋没有补偿等为由,与拆迁组的同志们总是谈不到一块,要么避而不谈,要么闭口不谈。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金来带领同志们也曾多次上门做工作,就是没有效果。韶山国土局会同公证处经过丈量、上户调查。发布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胡某一直不予配合,尔后,2013年3月29日下发限期腾地告知书,2013年4月26日韶山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胡某的安置补偿款公正提存。4月28日韶山市国土局下发了《限期腾地通知》,并责令七日内腾出土地。但是,胡作辉都置之不理。2013年6月19日韶山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与乡、村干部对胡作辉的房屋进行了再一次丈量勘测、拍照、摄像。作出保全待拆迁房屋的公证书。2013年8月1日韶山市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胡作辉送达了责令限期腾地义务催告书再次限胡自收到催告通知书3日内腾出土地逾期未腾出土地,国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切努力胡作辉都没有放在眼里。
2013年8月6日韶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8月7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听证通知书送达给胡作辉。胡某火气很高,瞪着眼睛说,听证会,我会去,法庭见分晓,我就不拆,怎么了?
2013年8月15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胡作辉腾出土地一案的听证会如期举行。韶山市分管国土城建的副市长周中秋一大早就坐在旁听席上,紧挨着他就做的韶山市国土局长赵刚强、韶山市国土局的代表就征地拆迁的程序依法征地的公告、限期腾地通知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向法庭陈述,胡作辉和妻子蒋季东到庭参加了听证会,并进行了申辩,胡作辉提出,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告、知情权、监督权没有保障。征收补偿的价格太低。三透明度不高、同地不同价,不公平,请求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口头讲,没有依据。听证会争辩激烈,一直到中午十二点,审判长听证会闭庭。但是,没有任何进展。周市长匆匆离开法庭时跟分管行政审判的院领导嘱托:只要法律依据充足,坚决强拆。
8月23日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认为:拆迁房屋腾出土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拆迁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准许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告湘潭市中级法院批准。
2013年9月9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批复认为胡作辉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韶山市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鉴于该案执行难度大,法院难以承担执行任务,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胡作辉实施强制腾地。
2013年9月11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一,准予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书》,二,强制执行由韶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当日下午,韶山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给胡作辉,在执行局办公室胡作辉颤抖的手缓缓的签收了法律文书。他没说一句话。
9月11日下午,胡作辉的儿子胡驰从外地匆匆赶回来,来到法院找了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沈启明的办公室,请求法院不要强制执行,那样影响不好。从另一方面获悉胡驰通过公开招考已经考取湘乡市公安局,已经入围,马上要进行政审。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事人的心态也发生急剧的变化。胡作辉的态度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同时,考虑大局的利益,以及个人的实际情况同意协商拆迁协议,但是,价格方面还是有些争议。沈局长反复讲明强制执行的紧迫性与强制执行的不利因素,将扣除奖金等还要承担执行费。
9月12日上午,法院沈局长再次召集国土、乡、村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以及胡作辉一家三口召开协调会,乡、村表示政审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这是大好事要祝贺,但拆迁的问题既要依法,更要理解政府的难度,大家真诚的进行了交流。在法院的会议室,最终,拆迁事务所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并保证协议签订三日内房屋倒地。
由于有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各部门的紧密配合、执行措施的步步紧逼,终于在强制执行的前夜得以和解执行。
三、联动执行,乡村给力法外真功
拆迁的成功与奥妙都是一样,说来无外乎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依法治人。都是人与法的较量,情、理、法的战斗。
2012年韶山市竹鸡村农居点项目拆迁遇到一样的难题,该项目建设经过湘潭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5日批准,通过集体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审批,同意韶山乡竹鸡村委会使用竹鸡村的部分土地,建设竹鸡村农居点项目。需要拆迁竹鸡村新田组贺明亮的房屋。该房屋的情况比较特别,一人口情况复杂,是贺明亮在外打工,儿子也在外打工,很难找到人,拒不配合拆迁,总是以原征收补偿款分配没有到位,避而不见。二是贺某房屋历史复杂,贺还称他手上有三个土地使用权证,要做三户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贺明亮家的情况确实复杂,经过调查核实,贺明亮1959年出生,已经60多岁,1990年发放土地使用证时,家里有六口人,分别为父亲贺兵辉、1991年病逝。母亲彭某、现也已经去世,大弟弟贺明联,在1983年考上军校随后迁出,二弟贺明清88年参军,尔后,也考上军校在衡阳工作,于1995年去世。贺明亮的前妻子叫庞福平,1986年育有一个儿子贺仁杰、尔后,于1992年4月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贺一直没有再婚。三个建房用地许可证分别1995年9月14日核发的贺明亮、1990年核发贺明清,建筑面积为109平方米,1990年核发贺兵辉的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权证属实,但是、后来由于人口的死亡与迁出、房屋的拆除与改建、还有自然倒塌,目前,实际上只留下贺明亮的改建后的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主体结构为二层120平方米,土木结构30平方。由于贺明亮父子常年在外,该房屋常年闲置,已经多年没有人居住。门窗四处敞开,布满了蜘蛛网。
2012年3月韶山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曾经上株洲找贺明亮调查核实有关房屋情况以及被拆迁人口的变动情况。目前的房屋,实际1995年拆除旧房改建成现在的房屋现状。国土局的领导反复解释权证与实际房屋不符合的应当按照实际的情况核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2012年10月沪昆指挥部的领导与国土局的负责同志与贺明亮协商拆迁协议,但是,贺总以征收补偿分配的问题没有到位,价格太低,要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来确认。无法达成协议。2012年10月30韶山市公证处与国土、乡镇的工作人员再次到贺某居住的房屋进行实地丈量、摄像、勘测,并下发了公证书。
拆迁协议无法签订,拆迁进入僵局。指挥部领导找到法院请求支持。法院分管行政审判、与执行的领导党组成员和执行局长沈启明,认真查阅了有关资料,并与国土局局长多次商量认为:首先要查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安置人口、拆迁房屋的权证发放情况与现实情况,核定拆迁面积,第三个方面是拆迁房屋的性质,这里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的流转,既非征收、也非征用,严格的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应当尽量协商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013年3月12日沪昆指挥部刘总、韶山国土局的负责人与法院沈局长一行来到株洲、好不容易找了贺明亮、老弟贺明联协商,贺开讲:一口价300万元,再谈。没有结果。
2013年3月18日分管副市长周中秋组织国土局、韶山乡、沪昆指挥部、公正处的同志召开协调会,并邀请湘潭市国土局法规科胡科长参加,讨论激烈,认为拆迁尽量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法院领导坚持认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强制执行。
2013年4月8日沈启明同志与沪昆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大副主任杨宗和来到株洲市人民医院,与医院领导一同找贺明联协商,贺表示推诿,并讲:房子是老兄指挥部根本没有将他放在眼里,他不管。
4月22日韶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市长段伟长、法院院长杨光华、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沈启明、行政庭庭长唐春斌、国土局局长赵刚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谢龙贵以及公正乡、镇的领导等参加了研讨会,大家沟通了有关意见,大会研究后形成统一认识,安居点的建设属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既不是征收也不属于征用。会义明确:一、土地是集体的现在建设仍然是集体的,应由村委会申请市人民政府请求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要给原土地使用人适当补偿,二、是关于安置人口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因贺明亮的儿子贺仁杰已经登记结婚,贺仁杰的妻子应当计算安置人口,而且现在已经怀孕,按照出生的时间来确定。同时决定给贺明亮发出最后通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立即下发了韶山市人民政府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函复。
4月27日沈局长又与韶山乡党委书记毛亚峰同志到株洲,又一次与贺明亮、贺明联兄弟协商,贺明亮总是不开口,贺明联倒是说,拆迁门都没有,来了只管喝酒,交个朋友可以,但是,拆迁谈都不谈。毛书记与沈局反复讲明拆迁的紧迫性,安居点建设的急迫性。但是贺氏兄弟都没有办法沟通。沈局长反复讲明法律,如果拒不腾地拒不配合签订协议,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由韶山乡竹鸡村自行收回。但是,贺氏兄弟没有理睬,协调再一次失败。
2013年4月23日月韶山市人民政府下发批复,批准韶山乡竹鸡村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力进一步固定证据,2013年5月8日韶山市公证处对贺明亮的房屋进行了再一次勘验丈量、公证,拆迁指挥部将补偿款汇入公证处,依法对补偿款提存。
2013年6月5日竹鸡村委托老支书专门又找到贺,再次做贺明亮的思想工作,通知督促贺自动拆除,请他自动拆除房屋领取补偿款。
2012年6月12日也是农历端阳节,执行局沈局长与竹鸡村的周支书再次商量,周支书用手机短信再次通知贺明亮、及贺明联兄弟,要贺自动拆除房屋,逾期竹鸡村将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3年6月13清晨韶山乡竹鸡村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贺明亮的房屋。上午九点通知贺明亮房屋已经成功拆除,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协商。
上午十点竹鸡村将强制拆除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市人民政府明确,村支两委统一思想拆除贺某的房屋是依法依规的合法拆迁行为,维稳办会同乡村做好被拆迁人贺明亮的稳控工作,贺某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指导贺某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
尔后,多次周旋于7月5日贺与指挥部、国土局达成协议,息诉息访,领取补偿款,接受安置方案。
四、原情执行,拆违促拆一箭双雕
2008年下半年,永义乡狮山村竹叶组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义乡狮山村竹叶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砖厂,建筑面积296.6平方米。2011年1月,由于建设沪昆高铁,王某的住房及砖厂属于红线范围内的征拆对象。王某的砖厂办了几年,一直没有办理用地手续。针对王某的违法事实,2011年8月4日,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某作出“限三日内自行拆除地上296.6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王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更未自行拆除,严重影响了沪昆高铁韶山段的施工。
2011年12月28日,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韶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月10日法院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12年1月1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韶山市国土局与王建武夫妇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闭庭后,下发了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同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主动执行。
2012年1月18日,我院工作人员依法给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王不在家,执行人员与其妻黄某谈话,督促他主动执行。并三番五次到被执行人王某家中做工作,要求其自行拆除。
2012年1月20日我院公告限令被执行人王某在2012年1月31日前拆除违章建筑,并将公告粘贴在违法建筑正面。2月31日,我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沈启明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阐明了法院强拆的利弊,消除王某的对抗情绪,鼓励王某自行拆除。
2月6日,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罚款10000元,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2月7日我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沈启明带领几名干警再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虽然王某的对抗情绪小了很多,但是还是不肯配合法院的工作,他认为同村村民私自在集体土地上违法搭建建筑物的情况较多,仅拆除他的建筑物不公平。
2月9日,我院邀请韶山市公证处对拆前违法房屋进行公证,并起草了《强制拆除王某违法搭建建筑物实施方案》。准备工作己全部就绪,执行程序都基本走完,但是拆迁工作没有突破。市政府黄副市长多次打电话给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沈启明,催促快速强制执行。经过最后研究决定,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及被执行人开一次拆迁协调会,走和谐拆迁之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
但是,王建武口头答应实际并不拆除,
2012年5月15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法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对王建武执行司法拘留。5月15日在明友茶楼找到了王建武,宣布拘留时,没想到王的妻子黄某用开水泼洒向执行的司法警察。严重的妨碍执行行为,鉴于情况紧急,沈局长当即决定对黄某也采取司法拘留。王某和黄某被一同送往拘留所。以后、同时对黄某下发罚款决定书。当王某夫妇被法警押上警车时,王某夫妇突然恍然大悟,王讲:你们只要拆违呢,还抓人。王请老兄来到拘留所做工作,乡村的领导连夜赶到拘留所做王的工作,王某承认的厂房是违法建筑的客观事实,法院强制拆除是合法的。王某解释说砖厂虽然没有用地手续,但是营业执照,税务证齐全,拆迁部门应当酌情补偿。各部门的领导也与法官们一道和王某析法明理,分析利弊,王某最终与拆迁指挥部达成了拆迁协议,自愿拆除违章搭建的厂房。对于王某居住的房屋,王考虑到厂房都拆除了同意按照征收标准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拆除。指挥部酌情考虑王某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王某使劲地将头发往后梳理了几下:“唉,沈局长,这回我算是服了”,挥手在拆迁协议上签上了他的名。并请求解除拘留。同时由王某的兄弟担保主动拆除。王某的村主任也担保执行。这场拖了半年的拆迁战斗终于在一个晚上全部解决。
三天后,5月18日王某的违章建筑及居住的主楼都倒地了,指挥部将拆迁款如数给付王建武,王申请减免罚款,考虑到执行到位,法院依法免除了王某夫妇的罚款。通过拆除违章建筑达到拆除房屋的惊人效果。
由于各部门的联动配合、共同努力,最后得以自行拆除。韶山法院的法官们不辞辛苦的游走在情理与法理间,走出了一条充满情感与智慧、强制的和谐相结合拆迁之路,有力的推动了重点项目的建设。
拆迁是目前社会发展难点、重点与热点,拆迁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拆迁,人民法院一方面指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和谐拆迁,另一方面依法及时审查国土部门的腾地决定,强制拆除.特别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成文的规定具体操作程序路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我个人认为有四条原则,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现实、尊重感情,多管齐下、多条腿走路,拆迁路正长、道也正长。韶山法院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题,他们在不断探索,开拓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