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习俗的“招郎”是瑶、苗、侗、汉族婚姻形式的一种。主要流行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和湘桂交界等地区,以城步苗族最为盛行。大山区苗族、瑶族妇女享有较高的地位,一般不外嫁,留在家中“讨丈夫”,没有女儿的人家,也往往要“接”一个女儿,长大后,“招郎上门”,延续家族,而让男子出嫁,称为“招郎”。上门郎在女家享有财产支配权和继承权。“招郎”有“两不辟宗”和“男从女姓”之分。“两不辟宗”又称“两边走”、“半招郎”。即婚后男女双方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都要照顾。生下孩子第一个随母姓,第二个随父姓,余类推。“男从女姓”即男子到女家后,生产、生活于女家,改随女姓,所生子女,全随母姓。城步地区汉族“招郎”婚姻,男子“招郎”女家后,改可不改女姓,所生子女随可不随母姓,不甚严格。有改随女姓,子女随母姓的,也有不改随女姓,子女不随母姓的。简而之,“招郎”通俗理解就是男方到女方家去落户,“男方嫁给女方”就是入赘到女方家,生下的小孩一般随女方姓,这种情况一般是女方家没有男孩的才这样,是一种结婚习俗。现代人又名为倒插门,指结婚后男子到女方家里落户,就是男方“嫁”到女方家里,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由女方家庭所提供。
案例:原告曹某与被告唐某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唐某到女方曹某家落户,并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03年3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曹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分别外出务工,双方缺少交流沟通,逐渐产生矛盾并于2010年正月分居,经村、乡调解未果。原告曹某以被告唐某性格不好、懒惰、不能与家人处理好关系且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韶山法院受理本案后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婚前了解较充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生育小孩,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缺乏思想上的交流和沟通,并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并无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事由的出现。只要夫妻双方加强相互的沟通和交流、善待家庭、尊重对方、共同克服困难,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就完全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原告请求离婚的原因分析,原告诉请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2011年11月20号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并于判决前后多次找被告唐某做工作,要求唐某善待家庭、改变脾气,好好过日子。后时隔将近八个月,曹某于2012年7月11日又一纸诉状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次原告唐某诉称: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被告变本加厉,多次与家人争吵,不孝顺原告父母,原告曾多次提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被告都拒绝并大打出手,经过双方家长及村干部做工作仍无好转。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立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都未果,被告唐某坚持不离婚,即便要离婚也要女方补助高达十几万的补偿款,男方自己的父母家也拒绝再接收唐某回去。经过多次开庭审理矛盾仍然僵持不下,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生育小孩,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造成夫妻不和的原因是双方缺乏思想上的交流和沟通。原告虽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原告诉称离婚的理由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只要夫妻双方加强相互的沟通和交流、善待家庭、尊重对方、共同克服困难,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于2012年7月30日再次判决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判决后原告曹某比较激动,经过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及思想安抚工作,曹某才放弃在法院大吵大闹。2013年4月1日,曹某第三次将被告唐某起诉至法院,坚持要求离婚。原告曹某诉称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唐某与其家庭发生纠纷,婚生小孩曹某某因外出游玩不小心摔断手骨不仅不看望并不支付一分钱医药费用,随后外出打工对家庭不闻不问,请求法院公平公正判决双方离婚并平分共同财产。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传唤双方调解和开庭,被告唐某均拒不参加。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婚生小孩曹某某由原告曹某抚养,并一次性补偿男方唐某二万余元。
评析:笔者曾参与多起涉及“招郎”性质的离婚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女方提出离婚,而入赘到女方家里的男方都不同意离婚,并以恐吓、威逼、耍赖和小孩抚养权为要挟提出各种理由要求女方支付高额的补偿费用。最后多数的女方都自愿支付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补偿费用息事宁人,只要能够离婚,只要能拿到小孩的抚养权都愿意出这笔钱让男方同意离婚并迁回原籍。以上述案例案件来看,原告曹某家庭系二姐妹,姐姐原告曹某按父母之命以农村习俗“招郎”,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还好,后因被告唐某好吃懒做,对小孩生活和教育不闻不问,发生争执就用暴力解决问题,对待女方的父母不孝敬不尊重,矛盾逐步升级。曾组织双方父母、亲戚、村大队干部多次开家庭会议进行劝导、教育和感化,但被告唐某就像双面人,调解的时候态度非常好,主动承认错误,答应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孝敬父母爱护小孩,但调解的人一走就恢复本性,继续我行我素。白天无所事事,晚上回家继续打骂妻儿。本案法院曾两次给机会让唐某珍惜、挽救家庭,但被告不但不领情反而一次比一次变本加厉,最后提出要求离婚是可以,但要求补偿一、二十万的经济补助。男方家庭也助长被告的嚣张,不但不劝诫自己的儿子挽救婚姻,而是对入赘出去的儿子听之任之。法官对涉及“招郎”性质的离婚案件普遍处于头疼状态,民间这几年形成一句口头禅:“招郎”如同“招狼”。一来在审理阶段,“招郎”性质的离婚案件都普遍难以调解,即便能够调解都要比普通离婚案件多出几倍的精力用于做思想工作,个别的案件男方甚至出现以死要挟或是采取过激的行为,普遍的“招郎”性质的离婚案件开庭都需要调配法警出庭,在庭上双方就有可能大打出手。男方对于自己入赘的这种身份本来就有种被旁人看不起和受制于女方家庭的心态,一但矛盾爆发男方会将多年心底的憋屈一股脑的发泄出来,导致法院调解未果久久不能下判,担心男方会造成人身伤害案件和上访案件。例前不久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因不同意离婚多次在红网上发布法院负面新闻,毁谤多名法官形象,派出法官上门做思想工作,男方情绪激动持刀威胁法官说如果叛离婚就自杀,造成法官久判不下,法官要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政法委汇报、网上息谣等,让一线办案法官苦不堪言,对这种不间断的上访事件,法官只有暂缓案件的进度来平息男方的过激行为;二来在执行阶段,对于此类的执行案件让执行法官更头疼,难的不是金钱的执行到位,而是“招郎”的男方不离开女方住所,仍然大摇大摆和进自家门一样,即便执行法官今天将他劝诫出来,明天又死皮赖脸的缠上去,如果采取司法拘留等强硬措施法官又担心将矛盾更加激化,怕男方采取过激的行为伤害到女方家人。部分案件中的男方由于本身家庭特别困难才走“招郎”路线,现在离婚后更无家所归,对于无所事事的他们有的是时间和精力来纠缠女方家庭,这对执行法官而言也是一种新的挑战。有时候女方打爆执行法官的电话要求法院执行局派员执行,等执行局派执行员上门去执行,他人就不知所踪,执行员一撤他又赖上来,加上执行部门本身案件就多人员又少,对于这类执行案件变成对执行法官的一种精神和耐力的考验。
综上所述,目前法官针对农村习俗“招郎”性质下的离婚案件的审判与执行都是一种论持久和精力的高强度挑战,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主要还在于共同经营婚姻,在身份和地位上应人人平等,不应分出身份和地位的高低,适用农村习俗“招郎”性质的婚姻更应该体现夫妻平等的地位,不管随男方或女方家庭生活或是小孩随谁姓都应该建立相互沟通、交流的情况,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家庭、经营婚姻,建立自己的幸福小家庭,什么样的习俗都不会影响到幸福的婚姻家庭。